“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欧美亚韩一区二区三区

  工资按天计算,随时可以走,劳动工具也是自己携带

  “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存续一天的劳动关系争议经法院判决确认,符合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成立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李岳洋)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按天计算,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劳动工具自备,不想干了可以随时离场……这样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方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建筑公司与钢筋工马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3年9月,重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某建筑科技公司签订主体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某项目劳务工程。2024年5月16日,马某由建筑公司员工王某招聘入职该公司,从事钢筋工岗位,约定日薪34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也未给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次日,马某在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并住院治疗。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代公司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共计6万元。

  2024年8月,马某提出仲裁申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马某与建筑公司2024年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计划工期达26个月,马某从事的钢筋作业系工程核心环节,其工作受公司统一管理和安排,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建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因需要临时钢筋工,马某提供临时劳务,工资按天计算,干一天有一天的工资,马某可以随时离场,劳动工具也是马某自己携带,并非公司提供。”建筑公司认为,马某出示的证据只是显示其在公司场地有过短暂工作,无法证实双方存在持续、长期且受公司常态化管理的关系,更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

  对此,马某表示,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作中也受公司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怎么就不是劳动关系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马某在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马某受伤后,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足以证明马某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且马某提供的劳动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一审法院认定建筑公司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企业不得以“临时用工”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只要符合“用人单位主导劳动过程、劳动者纳入生产体系”的特征,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也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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