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影响财产分割吗?反家暴典型案例热点问题解读来了|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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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高质效依法履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这次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涵盖了虐待罪、遗弃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的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理念更新、视角拓展、精准适用的新趋势。

  “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等话题引起网民热议。有部分网友担忧其“模糊了家庭边界”“弱化家暴的严重性”,并对“稳定同居”如何界定、是否影响财产分割与继承等问题提出疑问。

  婚前同居如何界定?精神虐待的取证标准是什么?能否有效执行?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一问:“婚前同居关系可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精神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认定背景是什么?

  公开数据显示,同居关系中隐性暴力发生率是婚内的1.7 倍,其中41%为长期冷暴力,29%涉及经济控制,但因未达刑事入罪标准,多数施暴者仅受治安处罚。

  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表示,这个认定背景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发生在同居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犯罪案件已屡见不鲜,但以往因同居者不属于传统观念中的亲属类家庭成员,受害者在遭遇暴力时,常因身份界定问题难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获得充分保护,轻微暴力也仅能得到警告、短期拘留等震慑力不足的处罚,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他说,这个认定的核心内容是指将具备“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当事人纳入“家庭成员”范畴,同时明确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隐形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且应该认定仅适用于家暴场景,与财产分割、继承等民事权利无关。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冯孟莉表示,上述认定所释放出来的核心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每一个可能遭受暴力的人。她注意到,目前结婚率逐年降低,相应也会存在更多的人选择同居,该认定也是对同居关系稳定性及人身关系的保护。

  二问:该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冯孟莉解释,最高检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沈腾表示,此外,该认定还依据了“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精神侵害的相关界定等。

  冯孟莉表示,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同居关系适用反家暴法并不是突破性的规定,在之前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虐待的行为问题,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将精神暴力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范围。

  冯孟莉说,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中的“虐待罪”的适用,仅仅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落实到恋人层面,这层不存在于纸面的“婚姻”关系,就常常成为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当亲密关系中出现控制、威胁甚至暴力时,一句“你们没领证,不算家庭成员”,可能就轻易地将受害者推向求助无门的境地,也让一些施害者得以逍遥法外。将婚前稳定的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既是9年前反家庭暴力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坚守的司法政策。

  三问:婚前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具体标准与边界是什么?

  沈腾表示,认定标准侧重“稳定共同生活事实”,需综合三方面判断,一是居住层面: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居住,而非短期合租;二是依赖层面:二人在经济上相互依赖,比如共同承担房租、日常开支等,形成类似家庭成员的扶助义务关系;三是关系层面:双方在生活事务相互介入,形成事实上的生活共同体。其边界十分清晰,仅针对家暴案件中的司法认定,不改变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也不会延伸到财产分割、继承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

  冯孟莉说,传统上,“家庭成员”容易局限于持有结婚证的夫妻、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本案则旗帜鲜明地指出,认定家庭成员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实质”。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重点核实了双方同居的稳定性、经济上的交织、社会关系的公开性以及组建家庭的合意。马某某与苗某的关系,具备了家庭特有的亲密性、稳定性、互助性和一定范围的封闭性。在这种关系中,同样会产生一方对另一方在人身、精神上的依附与控制,其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婚姻内虐待无异。

  冯孟莉表示,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同居等共同生活人员”参照执行的规定精神,对刑法中虐待罪的“家庭成员”作了与之衔接的合目的性扩张解释。这一认定,将法律保护的阳光照进了此前可能存在的“灰色地带”,是对社会生活多元化发展的积极司法回应。

  政策发布后,部分网友担忧“模糊家庭边界”“影响财产分割”。对此,最高检明确回应:此次解释仅适用于反家暴和刑事领域,不涉及财产继承、分割等民事权利,核心是让施暴者无法借 “非婚姻关系” 逃脱惩罚。

  冯孟莉也对此予以解释,“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等于“事实婚姻”,且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有明确规定,无须担心。

  四问:精神虐待纳入家暴的认定标准与表现形式有哪些?

  沈腾介绍,认定标准是行为具有持续性,且足以对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造成实质性伤害,并影响其正常生活。常见表现形式包括长期辱骂、贬损人格、持续威胁恐吓、限制人身或社交自由、精神操控等。比如“牟林翰案”中,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这种持续的精神摧残就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虐待的精神虐待行为。

  检察机关指出,虐待罪中的“虐待”,并不仅指物理伤害,更包括长期、反复的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马某某所实施的情感操纵、孤立控制、人格贬损,其残忍程度不亚于拳脚相加,同样能系统性地破坏受害者的精神健康。

  11月25日,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一则典型案例,受害者苗某与马某某自2021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后,即进入稳定的同居状态,双方已见家长、有明确的结婚意愿。然而,在长达一年的共同生活中,马某某构建了一个严密的“精神牢笼”。他以“爱”和“没有安全感”为名,实施系统性控制:禁止苗某出差阻碍其职业发展,强制其删除所有异性联系方式切断正常社交,要求事无巨细的“行踪报备”剥夺个人空间。

  更致命的是,马某某长期、反复地对苗某进行无端辱骂、人格贬损和情感勒索,使其自我价值感被彻底摧毁。这种持续的精神虐待,曾两次将苗某逼至自杀边缘,但均被救回。然而,马某某并未收敛。2022年12月10日晚,因苗某与同学聚会,马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进行数小时的持续辱骂,最终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次日凌晨,苗某不堪忍受,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冯孟莉表示,本案中,苗某因长期遭受精神虐待导致抑郁并最终自杀的严重后果,充分证明了此类行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通过调取的海量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马某某的虐待行为与苗某精神崩溃、连续自杀及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对马某某定罪量刑,宣告了精神虐待同样是犯罪,法律对此绝不姑息。

  五问:受害者维权途径有哪些?

  对受害者保护的实际影响:受害者维权不再受婚姻关系限制,即便没有结婚证,也可参照“家庭成员”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遭遇同居暴力或精神虐待时,既可以追究施暴者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牟林翰虐待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马某某遗弃案”推动“自诉转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民事禁令止损 + 刑事惩戒震慑”的全链条保护。

  沈腾指出,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候,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或推动刑事立案;二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三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和妇联等组织的帮助,固定辱骂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冯孟莉还指出,无论是北大包丽案件,还是本次发布的案件,可以看到反复被提及的问题,就是PUA精神操控。PUA往往对应了NPD人格,就是自恋型人格障碍,属于人格不健全的体现。究其根本,实际也是社会层面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降低NPD人格的产生,如何培养我们每个人健康的心理及健全的人格,这也是和家庭教育、生长环境等息息相关以及需要我们共同关注问题。

  冯孟莉建议,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应固定好录音录像和相关病历等证据,并及时向妇联和民政部门进行求助。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有强大的心理,“很多时候,特别是肢体暴力情况下,被施暴者一看到施暴者的第一反应就是特别恐惧、恐慌,首先在心理上,就自动把自己放到了一个非常弱势的地位。那么对于这种精神操控,会让施暴行为更加过分和明显,因此,对于被施暴者或受害者而言,一定要积极的进行相关的心理干预,并进行一些心理救助,最高检也明确,对取证困难的严重家暴案件,将主动推动自诉转公诉,降低维权门槛。”

  六问:该认定有何积极意义?

  “这不是扩大家庭边界,而是回归家暴治理的本质——权力控制与伤害预防。”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在实践中,传统 “家庭成员” 界定长期局限于婚姻、血缘关系,导致同居暴力受害者维权无门。

  “警告、罚款的震慑力远远不够。”专家指出,此次政策明确后,受害者可直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骚扰,甚至责令其迁出住所,司法保护力度显著提升。

  沈腾表示,积极意义在于打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像“牟林翰虐待案”“马某某虐待案”等这类同居关系下的精神虐待,能以虐待罪精准追责;同时打破了“只有亲属才算家庭成员”的局限,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能因为加上“家庭”两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让同居关系下的暴力受害者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更及时的司法保护,也强化了对施暴者的约束。

  某派出所民警在采访中表示,以往处理同居纠纷,要么按治安案件轻罚,要么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现在有了明确标准,我们能更精准地介入干预。 而对于 “稳定同居” 的界定争议,最高检给出实操指引是需综合考量同居时长、经济交织、社会关系公开性及组建家庭合意,避免“临时搭伙”被滥用。

  来源:央广网

  记者: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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