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张永和、谢欣佚:找寻公约数的中欧人权十年对话|国语对白农村老太婆B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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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8月6日电 题:找寻公约数的中欧人权十年对话
作者 张永和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谢欣佚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生

过去十年,全球政治格局演变加速,多边主义遭遇挑战,战争、单边制裁等给国际社会健康发展带来严重恶果。进入数智时代,世界格局变革加剧。今年,在此复杂背景下,“中欧人权研讨会”迎来了第10个年头,成为中欧之间少有的、保持持续性和深度的人权对话平台。作为人权理念交流与政策探讨的窗口,研讨会不仅见证了中欧共同关切的人权问题,也反映出区域间人权治理范式的多元化趋势。

在很长时间里,人权被视为中欧之间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制度背景、文化传统、政治语境的不同,使得中欧在人权议题上存在分歧。然而,这种“分歧”在十年的对话中,逐渐形成了从“异质共存”向“问题共识”的过渡,进而迈向协作,并寻找到彼此的人权话题“公约数”。因此,在人权议题被政治化、工具化的国际环境中,中欧人权研讨会在以具体问题为导向的合作基础上,使双方在人权议题上的共同点日益显现,合作空间不断扩大。
十年对话的问题意识演变
从2015年首届会议起,议题逐年演进,不仅反映了中欧在人权认知上的互动过程,也展现了一种跨体制、跨文化的协商逻辑如何在复杂国际格局中持续运转。这一对话机制的意义,从来不只是“开会本身”,而在于通过不断的议题设定和话语调整,塑造了一种可持续、可协同的合作路径。
研讨会早期议题设定多为国际社会广泛达成共识的问题,中欧用“可以对话”的议题培养“愿意对话”的氛围,通过设立问题导向的共通议题,人权得以从语义对抗走向合作实践。这也是系列会议能够启动并延续下来的关键。进入中期,研讨会不再回避差异,开始正面探讨价值观、制度认知与文化背景之间的冲突与互解。议题设置从“能否对话”过渡到“如何理解彼此”,一种建立在相互承认基础上的“有限共识”逐步成形。
而在公共卫生危机、技术变革和国际形势复杂化的背景下,研讨会的重心也转向面对未来的全球议题。从“生命健康权”“科技与人权”到“数智时代的人权保障”,中欧对话进入从“比较”转向“协作”的新阶段。这一转向反映了人权议题在全球视野中的重构趋势:当人类社会面临共同挑战,制度差异本身反而成为互补的可能。未来,人权问题的解决需要超越单一价值体系的思维,中欧在此阶段不再是互相评判的对象,而是共同探索治理方案的合作体。

十年的持续对话并非偶然,研讨会之所以能跨越地缘和一定的意识形态分歧,关键在于其坚持以问题为起点、以交流为主线、以共识为目标的议题设置。这种交流对话不依赖政治谈判,而是靠学术、政策、技术等多维参与者共同维系。在多边主义疲弱、国际话语碎片化的今天,研讨会为人权国际合作模式开拓了一个新路径,也为国际社会在差异中寻求共处提供了实践样本。
聚焦具象人权保障开展经验互补
随着时代条件不断演变,人权理念早已突破传统政治自由权的范畴,逐步扩展为多重维度的复合性概念。在中欧各自的发展进程中,人权既是制度构建的价值支撑,也是回应现实难题的重要工具。理解这一理念嬗变过程,不能停留在抽象共识之争,而应置于全球挑战与制度应对的环境之中,观察其如何在实践中被重新定义、适配与重塑。
在以往的国际语境中,“人权”往往被作为一种道义立场与政治话语使用,问题更多集中于抽象价值与制度正当性。一些国家往往用言论自由、政治参与等少数自由权指标来评判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权的复杂性与整体性理解。人权评判不是单一指标,而是复合体系。中欧十年来的对话逐渐拓展了人权的评估视角,使“人权作为整体系统”的认知逐步深化。
在人权理念的不断延展中,中欧在人权治理机制上也开始探索合作空间。尤其是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算法治理、数据保护、平台责任等新议题打破了传统人权框架的边框,也倒逼了治理理念更新。中欧在数字制度设计中虽然存在路径差异,但在底层目标上趋向一致,即强化对个体权利的保障,避免技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蚀。
在实践中,中欧已不再将人权合作视为意识形态输出的工具,而是作为治理协同的现实抓手。围绕数字教育普及、特殊群体保护等议题,中欧在机制性对话中逐步拓展了实质共识。这种从“理念碰撞”到“经验互补”的转向,表明人权合作的逻辑正在发生变化,制度多样性与价值共通性之间并非不可调和,而是可以互为支撑。中欧在这一理念转型中的探索,不仅有助于重塑彼此之间的认知,也可能为未来全球人权体系提供现实的协调范式。

从持续对话走向共同塑造
人权作为一种理念,从来不是在真空中诞生的,它深深嵌入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语境与社会结构之中,人权问题上的差异,很多时候并不来自对“人之价值”的否定,而恰恰是源于不同文明对“人应如何被对待”这一命题的多样化理解。正是在此意义上,近年来全球人权治理实践的焦点,逐渐从制度争论转向文明对话,从范式竞争转向价值互释。
尽管中欧差异显著,但在文化根基层面,双方均承认“人应享有尊严、权利与安全”的基本理念。欧洲传统强调个体自由不可侵犯,植根于基督教人道主义与启蒙理性主义;而中华文化则强调“仁者爱人”“民为邦本”等伦理观念,突出群体福祉与和谐秩序。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无法对话,恰恰为“多元路径中的人权实践”提供了可能性。
虽然十年的持续交流并未消除中欧在人权理念、制度路径与文化认知上的差异,但在差异之中拓展了理解空间,积累了信任基础,也促成了思维方式的转变。中欧在人权问题上的互动,不再是“谁定义谁”,而逐渐转向“如何在相异中协同解决共同问题”。这不仅为双方关系注入更多理性与柔性,也为多极化时代下的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在这一过程中,中欧都不只是某一个人权议题的接受者或输出者,而是共同面对人权时代课题的回应者与塑造者。
人权不应是制度竞争的分水岭,而应成为文明互鉴的汇合点。真正的全球人权合作,既需要共识的基础,更需要管理分歧与合作创造的能力。站在十年回望与未来展望的交汇点,中欧在人权领域的协作逻辑,或可为全球找到一种“在不完美中坚持对话、在复杂中探索共生”的公约数。(完)
作者简介:

张永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首席专家、非传统安全研究所主任、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学科带头人,《人权法学》《中国人权评论》《社会中的法理》主编。

谢欣佚,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2019nian9yue,guowuyuanbangongtingyinfa《guanyucujinquanminjianshenhetiyuxiaofeituidongtiyuchanyegaozhiliangfazhandeyijian》,qizhongtidaotuidongtiyusaishizhiyehua,zhichifazhantiyujingjirenduiwu,wajuetiyumingxingshichangjiazhi。2019nian12yue,guojiatiyuzongjufabufeizhibufenguifanxingwenjiandetongzhi,《guanyuduiguojiaduiyundongyuanshangyehuodongshixinghetongguanlidetongzhi》dengxianzhiyundongyuanshangyehuodongdeguidingbeifeizhi。zengwenlirenwei,jibianruci,muqianguoneitiyujingjidejiazhihaiyoudaichongfenshifang。taduiyizoushangzhiyehuadaoluduoniandewangqiuchongmanxiwang,renweiwangqiushichangkenengshiyigetupokou。2(2)01(1)9(9)年(nian)9(9)月(yue),(,)国(guo)务(wu)院(yuan)办(ban)公(gong)厅(ting)印(yin)发(fa)《(《)关(guan)于(yu)促(cu)进(jin)全(quan)民(min)健(jian)身(shen)和(he)体(ti)育(yu)消(xiao)费(fei)推(tui)动(dong)体(ti)育(yu)产(chan)业(ye)高(gao)质(zhi)量(liang)发(fa)展(zhan)的(de)意(yi)见(jian)》(》),(,)其(qi)中(zhong)提(ti)到(dao)推(tui)动(dong)体(ti)育(yu)赛(sai)事(shi)职(zhi)业(ye)化(hua),(,)支(zhi)持(chi)发(fa)展(zhan)体(ti)育(yu)经(jing)纪(ji)人(ren)队(dui)伍(wu),(,)挖(wa)掘(jue)体(ti)育(yu)明(ming)星(xing)市(shi)场(chang)价(jia)值(zhi)。(。)2(2)01(1)9(9)年(nian)1(1)2(2)月(yue),(,)国(guo)家(jia)体(ti)育(yu)总(zong)局(ju)发(fa)布(bu)废(fei)止(zhi)部(bu)分(fen)规(gui)范(fan)性(xing)文(wen)件(jian)的(de)通(tong)知(zhi),(,)《(《)关(guan)于(yu)对(dui)国(guo)家(jia)队(dui)运(yun)动(dong)员(yuan)商(shang)业(ye)活(huo)动(dong)试(shi)行(xing)合(he)同(tong)管(guan)理(li)的(de)通(tong)知(zhi)》(》)等(deng)限(xian)制(zhi)运(yun)动(dong)员(yuan)商(shang)业(ye)活(huo)动(dong)的(de)规(gui)定(ding)被(bei)废(fei)止(zhi)。(。)曾(zeng)文(wen)莉(li)认(ren)为(wei),(,)即(ji)便(bian)如(ru)此(ci),(,)目(mu)前(qian)国(guo)内(nei)体(ti)育(yu)经(jing)济(ji)的(de)价(jia)值(zhi)还(hai)有(you)待(dai)充(chong)分(fen)释(shi)放(fang)。(。)她(ta)对(dui)已(yi)走(zou)上(shang)职(zhi)业(ye)化(hua)道(dao)路(lu)多(duo)年(nian)的(de)网(wang)球(qiu)充(chong)满(man)希(xi)望(wang),(,)认(ren)为(wei)网(wang)球(qiu)市(shi)场(chang)可(ke)能(neng)是(shi)一(yi)个(ge)突(tu)破(po)口(k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