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机构接入门槛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迎新规|欧美精产国品一区二区区别
人民币跨境支付领域将迎新规。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为适应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发展需要,人民银行组织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形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日。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通过简化境外机构参与条件(如取消“必须委托境内银行托管”的限制),规则修订进一步降低了国际机构接入门槛,彰显了中国推动人民币全球使用的战略决心。
从概念理解,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即为业内常常提起的CIPS。CIPS是中国为了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而设立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旨在便利跨境人民币交易,为全球用户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2015年10月,CIPS正式上线运行。
根据介绍,修订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账户管理、业务处理、结算机制、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等。适用对象包括CIPS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而运营机构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侧重于参与主体业务相关部分,对于原《业务规则》中,申请成为CIPS直接参与者的细化条件等内容并未提及,仅强调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参与者管理办法,履行参与者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流程,做好业务监测和风险防控。
对比修订前版本,《征求意见稿》对于CIPS直接参与者的“入场”管理更为灵活,《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外机构申请成为CIPS直接参与者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直接参与者作为资金托管行,原要求则为“境外机构应当委托境内银行类直接参与者作为其资金托管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CIPS参与者的账户管理、注资、资金结算等详细流程。在账户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根据CIPS业务需要,运营机构可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参与者办理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与运营机构其他用途资金分户核算。账户内资金属于所有CIPS直接参与者。该账户不得透支,场终(日终)余额为零。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不得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在业务处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客户指令或间接参与者的委托等,以逐笔或批量方式通过CIPS办理支付业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其相关交易系统、证券结算系统或中央对手等的功能需要,通过CIPS组织或参与办理资金结算,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服务范围、对象或业务场景。
围绕CIPS管理规则修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分析指出,本次修订是顺应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提升跨境支付系统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规则调整聚焦于优化参与者准入机制、强化风险防控能力、预留技术升级空间,体现了监管层对市场需求的精准把握和主动作为。通过简化境外机构参与条件(如取消“必须委托境内银行托管”的限制),规则修订进一步降低了国际机构接入门槛,彰显了中国推动人民币全球使用的战略决心。
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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