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久久a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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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守牢文物安全底线、红线和生命线的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开发布5件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严格落实保护第一。严厉打击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严格依法办理、裁判标准统一、宽严理据充分”落到实处,激励行为人积极退缴文物、赔偿损失、修复文物和周边环境,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案例一,王某平等盗掘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责令赔偿考古发掘费用,并在文物保护现场公开开庭、以案释法,提升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案例二,张某某、李某某涂画多处泰山碑刻牌坊等文物,损害了泰山文物古迹和生态服务价值。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严厉打击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促推加强规范管理。人民法院助力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协同,支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工作格局。案例三,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自行承担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损失,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运河文物保护执法履职。
三是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传承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助力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案例四,人民法院经保全、审判、执行各环节协同发力,依法保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顺利征收,为遗址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排除障碍,司法护航抗战工业遗址有效利用。案例五,人民法院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将军旧居整体保护,依法判令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占用旧居的某公司返还房屋,并积极引导、全程监督房屋腾退搬迁,实现旧居在整体保存完好状态下顺利收回,并经修缮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有力推动革命文物发挥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的教育意义。
新征程上,各级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将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民族精神根脉,为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
一、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
——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司法助力泰山古建筑群保护
——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司法助力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司法助力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利用
——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五、司法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旧居整体保护
—— 某风貌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一、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
——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期间,王某平等6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交叉结伙,在江苏省盱眙县、安徽省天长市等地,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汉四乳四螭纹镜、汉柿钮连弧纹星云镜、战国青铜剑、战国素面铜鼎等文物。经鉴定,被盗古墓葬是战国至汉代的墓葬,对研究这一时期墓葬形制、工艺水平、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该盗掘行为对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涉案文物已被追缴,经鉴定,其中有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件。江苏省盱眙县博物馆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实际产生发掘费用。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平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7万元;在其参与的范围内连带赔偿考古发掘费用71476.82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并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古墓葬作为文物的重要类型,是赓续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案涉盗掘古墓葬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妨害文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破坏了古墓葬本体,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文物犯罪,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其承担相应抢救性发掘费用,并在古墓葬附近的“大云山汉王陵博物馆”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当地群众现场观摩,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彰显了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犯罪的决心、信心。
二、司法助力泰山古建筑群保护
——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泰山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21年7月18日,张某某、李某某基于“改命”的错误认识,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的“天下奇观”碑刻、“孔子登临处”牌坊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未了”石刻等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多处涂写,共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6处、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文物古迹和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李某某单处罚金;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故意损毁文物行为、纠正封建迷信错误认识、保护泰山珍贵文物的典型案例。人文遗迹、自然遗产系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本案中,张某某、李某某出于封建迷信错误认识故意涂画损毁文物,既损坏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古建筑群”、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盘路古建筑群”的本体,又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助力文物保护的坚定决心。
三、司法助力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某公司与某经联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某村公开拍租该村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保护范围内的现有工业建设用地15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竞得案涉土地并与村属企业某经联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后某公司在上述租用的土地上自行建造厂房。2017年2月,镇政府发现某公司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厂房,向某公司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18年8月、10月,因某公司厂房大部分建筑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属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萧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向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某公司限期自行拆除。后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政府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书》、某经联社返还土地租金、赔偿厂房拆除和搬迁损失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案涉厂房大部分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的保护范围内,极小部分位于建设控制地带内,某公司作为案涉厂房的实际建设单位,在案涉租赁土地上建造厂房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获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而导致案涉厂房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拆除。此外,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建造前已依约就案涉厂房的设计建造方案提交某经联社审核同意,故某公司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搬迁损失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判决:某经联社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驳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为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提供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例。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是司法审判的使命担当。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文物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搬迁损失均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为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保护执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明确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规范,助力提升公众保护文物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法律意识。
四、司法助力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利用
——陈某某等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是我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抗战工业遗址,是抗战时期西北最大的工业园区,也是中国工合运动重要发源地之一,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抗战期间,工人们冒着日军炮火在荒原上修建了全国最大的窑洞车间,把1.2万枚纱锭安装在地下生产,为中国工业保留了火种和命脉。该核心工业区域产量占当时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的20.56%,共生产6.2万吨棉纱、43.2万匹棉布,其生产的面粉53%供应部队,为抗战前线提供了大量物资支持,为抗战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中国现代工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财富。2016年,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保护项目立项时,遗址内私搭乱建严重、建筑垃圾堆积,原产权方某设备厂及法定代表人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多家房地产企业对该土地有开发意向,文物安全受到威胁。2016年底,陈某某等因与某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额查封保全措施限制土地流转,并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某等享有债权100余万元,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18年,陈某某等申请执行,金台区人民法院将对于案涉土地的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因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小于土地价值,决定不启动拍卖程序,督促某设备厂积极与土地征收部门协商,以补偿款清偿债务。
【执行结果】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将对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用地诉讼保全转为执行查封措施时,因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某设备厂的征地协商陷入僵局。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被执行人某设备厂、土地征收部门就应由谁先履行义务未能达成一致,执行程序难以推进。经法院释明,被执行人某设备厂与土地征收部门通过另案诉讼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案外人向法院执行账户汇入足额担保资金。执行法院遂解除查封,案涉土地过户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被执行人某设备厂收到土地补偿款,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足额领取执行款项,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现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已经以保护民族工业承载地、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主线进行保护性改造,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开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协调打破执行僵局,助力抗战工业遗址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以推进案件执行为抓手,在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确保遗址土地专属专用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等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多赢共赢。为进一步加强遗址司法保护,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设立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司法保护中心,保护好中国人民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奋斗拼搏的历史物证,以司法之力护航抗战工业遗址承载的伟大抗战精神薪火相传。
五、司法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旧居整体保护
——某风貌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吉鸿昌旧居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花园路,始建于1917年,是著名抗日爱国将领吉鸿昌生前最后居所。因开展地下工作需要,吉鸿昌对该房屋进行了巧妙改造,形成楼内门门相通、间间相连格局,该房屋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天津开展抗日救亡活动的秘密联络站,是革命历史记忆的重要载体。1982年吉鸿昌旧居被确定为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列入天津市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2023年列入天津市第一批红色资源名录。经过数次历史变迁,该房屋由某风貌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13年,某风貌公司将案涉房屋租赁给某科技公司使用,2015年,某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将案涉房屋部分区域租赁给某餐饮公司使用。后因某科技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某餐饮公司一直占用房屋未予归还,妨碍旧居后续有效利用,某风貌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另案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某风貌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某餐饮公司作为次承租人,再行使用案涉房屋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某餐饮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判决生效后,某餐饮公司始终未履行相应义务,某风貌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了解到某风貌公司计划将房屋收回后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保护好案涉房屋整体结构,人民法院积极释明引导某餐饮公司自行腾房,并在房屋腾退搬迁过程中全程监督,确保了旧居在整体保存完好状态下顺利收回。现吉鸿昌旧居已修缮完毕向社会公众开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助力红色资源、革命文物整体保护的典型案例。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革命文物承载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本案中,租赁合同解除后某餐饮公司一直占用抗日英烈旧居未予归还、妨碍旧居后续有效利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餐饮公司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使用费,全程监督顺利执结腾房事项,为革命文物发挥更大社会价值、实现红色资源活态传承,点亮红色江山代代相传不熄的精神火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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