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为何也算家暴?法官以案释法|瑜伽被各种姿势c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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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家庭暴力,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身体伤害,然而一种更为隐蔽的精神暴力,伤害同样严重。2025年中国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今天发布,其中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确认定,一方通过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使对方产生精神恐惧,从而达到控制目的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自伤自残相威胁
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2024年10月30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当妻子鲁某试图带着孩子离开时,丈夫王某的极端反应,让这场家庭纠纷瞬间升级。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花溪派出所民警 龚兵:我们当时过去之后,看到女方站在客厅角落里,受到了惊吓,很紧张。如果女方要强行离开的话,男方就拿刀准备自残,死给她看。
民警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没有直接殴打妻子,但他手持菜刀以自残相威胁的行为,在鲁某心中投下了很大的阴影。在阻止王某自残的过程中,鲁某被推倒在地受伤。恐惧之下,鲁某选择了报警,并在民警的协助下,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上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 娄婷:本案中,男方虽然并没有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以自残自伤行为对女方实施威胁,使其产生持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最终达到控制女方的目的,对女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等同于恐吓的行为效果,属于精神暴力。
20分钟在线快速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于此认定,法院在接到鲁某申请后仅用20分钟,便在线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告知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
这份裁定,清晰地划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边界,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精神自由,确认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从而精神控制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 娄婷:家暴分为物理性家暴和非物理性家暴,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物理性家暴是通过肢体暴力,比如殴打、捆绑等方式直接伤害身体,而非物理性家暴则是通过精神或者是情感手段造成对方心理伤害,从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本案突破了身体损伤才能构成家庭暴力的传统认知,明确了非物理性家暴的认定边界,促进了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完善,为类似案例提供了重要参考。
从预防、制止到救济
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并非终点,如何确保其真正发挥保护效能,防范暴力升级或复发?重庆市巴南区探索建立的“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动形成闭环,给出了高效解决方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锋:该机制是由法院联动公安、妇联等部门,建立起了24小时在线受理、20分钟快速签发的案事件响应机制,并强化执行监督与心理援助,与家庭暴力告诫书形成闭环衔接。
合力共治 形成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
这份保护令的签发,就像一个启动键,瞬间激活了多部门联动的闭环干预网络。派出所对王某进行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协助法院对王某进行谈话、劝诫,督促王某遵守保护令;针对王某表现出的自残行为,妇联组织对鲁某和王某开展案件回访及心理疏导;因案件中未成年人目睹了家庭暴力,法院特意向教委发出协助函,请学校重点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
当后续回访发现王某再次动手致鲁某受伤后,法院立即对其处以罚款,并根据鲁某的申请,联动妇联和社区为鲁某母子提供了庇护场所。
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荷花坪社区书记 蒋亚:在庇护所,我们派出了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当事人一起座谈,了解她心里的症结,还有生活方面需求的问题。
经法院、妇联和社区持续的教育与调解,王某最终同意与鲁某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
明确将家暴作为抚养权裁判
重要考量因素
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还聚焦了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抚养权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判决施暴方丧失子女直接抚养权。
2022年,纪某与苏某登记结婚,同年女儿纪小某出生。本该是幸福的三口之家,却因纪某的家暴行为蒙上阴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刘洋:在苏某怀孕期间以及生产之后,她都遭受了来自纪某多次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既包括语言、精神,也包括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她为了尽早摆脱和纪某的婚姻,选择了以放弃抚养权为代价,和纪某完成了协议离婚。
离婚时,两人约定女儿由纪某抚养至4岁,之后再协商后续抚养事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刘洋:纪某并没有像承诺的那样,长期陪伴照顾孩子,把孩子交给了年长的亲属来照顾。另外苏某也了解到纪某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多种负债,且纪某没有固定住所。之后苏某将孩子带走,由自己来抚养,同时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 阻断暴力代际传递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法官介绍,结合苏某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纪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尤其在苏某怀孕、哺乳这种特殊时期施暴,危害性更突出。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时,会把家庭暴力作为判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刘洋:实施家庭暴力必然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伤害,伤害可能是一种目睹暴力的伤害,也可能是一种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承。为了避免和预防这样的伤害持续,我们把家庭暴力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裁判的过程中,我们优先要考虑是否存在这样的过错,是否适宜抚养孩子,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孩子变更为由苏某抚养,纪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抚养权归属
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
无论是直接伤害还是间接目睹,家暴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都不容忽视。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容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支持变更抚养权,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那么还有哪些情形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呢?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还会考虑哪些因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刘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要首先保证未成年人能在他所选择的,以及所裁判的这一方的抚养过程中,能够身心健康成长。除了家庭暴力因素之外,如果发现案件中当事人存在着赌博、吸毒、虐待,甚至伤害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些都会作为排除他直接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
抚养权归属 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官介绍,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法院会听取其意见。但如果孩子的意愿出现反复,或有迹象表明其可能受到施暴方胁迫、操控或不当影响时,法院将优先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入探究其真实意愿,最终为保护其身心安全而判决由非施暴方抚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海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同样是受害者,更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持续的心理创伤,我们也要预防和避免家庭成员以“管教”为名进行殴打、辱骂和精神欺凌。
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应当收集和保存哪些关键证据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海虹:包括: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罚决定书,还有伤情的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记录施暴过程或威胁性言论的视听资料;带有恐吓、辱骂内容的通讯记录。另外亲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也非常重要,还有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记录及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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