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钭晓东:数字技术如何赋能环境权益保护?|特级AAAAAAAAA毛片免费视频
中新社北京7月25日电 题:数字技术如何赋能环境权益保护?
作者 钭晓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多年来,中国环保领域运用数字技术的速度显著加快。翻看环保板块上市公司年报,“智慧运营”“数字化管理”等已成为高频词,反映出中国环境保护与数字化的融合早已不是纸上谈兵或简单的概念叠加,而是借助规范适配与数字技术嵌入,推动环境权益保护的多样化发展。这种融合既体现了数字技术对环境权益保护的加持,也反映出环境法律制度对数字技术应用的规范。

数字技术重塑了环境保护的方式和场景,给环境权益保护带来了新变化,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五个关键方面。
首先,量化环保目标,提升感知能力。借助卫星、物联网等组成的“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网络,数字技术能把生态文明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等抽象要求,转化为看得见、可追溯的数据指标。
例如,全国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平台连接了系列物联网监测点和遥感卫星数据,实现对空气(如PM2.5)、水质(地表水Ⅲ类以上水体)等关键指标的实时监测,将数据更新频率调整为分钟级。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中国《环境保护法》要求的“环境质量监测”义务,从“定期报告”升级为“动态感知”。这种改变通过数据具象化,破解了传统环境监测中的信息滞后、覆盖不足等问题,为精准执法提供即时的、可感知的证据载体。

第二,数字技术打破各方治理壁垒,促进“协同化智治”。数字平台正在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协同网络。例如,浙江2020年启动的“绿源智治”是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协同系统。这类平台通过整合企业排污许可数据、公众举报信息、第三方监测报告,形成从企业排污自动预警,到监管部门快速核查,再到公众可查询、可监督的闭环,进而提升环境执法精准度,加快了企业环境违法线索核实速度,让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更高效。
第三,数字技术为维护环境权益(如知情权、损害赔偿权)提供“可举证、可救济”的技术支撑。以往环境污染维权中,证明污染与损害的关系是个大难题。如今,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可借助无人机航拍,获取污染范围影像;使用区块链存证,固定排污数据;利用算法模型,测算作物减产与污染的关联性。这些技术有效支撑证据链的形成,缩短了环境损害的认定时间。其核心意义在于,把环境权益从“抽象权利”转化为“数据化权利凭证”,强化环境权益的可救济性。
第四,数字技术协助环境风险预判。《环境保护法》明确了“预防为主”原则,并提出要从“制度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防控方案”。人工智能技术让预测环境风险成为可能,让“预防为主”的环保原则真正落地。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支撑技术系统就是一个好例子。它借助“智慧环保”项目,在重点区域建成6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分析雾霾传输机理;建设“卫星遥感立体监测网络”,以卫星遥感、大数据、物联网智慧城市技术破解监测难题;推进“智慧城市可视化”,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污染源追踪与应急联动能力,为环境风险预警、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以法治约束规范环境数据治理。数字技术在赋能环境权益保护的同时,也面临数据安全、权利边界等问题。中国生态环境部2023年出台《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为数据管理、分级保护和质量保障等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这凸显了法律不可或缺的双重角色:既要引导和利用好技术,也要为其应用设好边界,确保技术助力环境权益保护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随着环境保护与数字化深度交织,环境正义的内涵也拓展至“数字环境正义”,并提出新要求。传统的环境正义关注的是资源分配与风险承担的分配公平,而数字技术催生了新的权力形态,比如算法决策权(自动识别违规行为)、数据控制权(如个人碳行为数据的收集)、平台垄断权(人工智能企业通过数据聚合消解个人数据权利)。若缺乏对这些权力的有效约束,环境不公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综合而言,数字文明与生态文明的融合,正在将技术工具和法律规范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保护环境权益。一方面,数字技术提供强大支撑,持续拓宽环保空间;另一方面,生态文明为技术发展设定了生态优先的方向并明确法律的边界。这种融合将使得未来环境权益保护从三个重要方面发生变化。
第一,治理主体上,从“人类中心”转向“人机协同”,政府、企业、公众依托数字平台,建构新型环境权益共同体。
第二,权益保护模式上,从“静态确权”转向“动态赋益”,借助数字技术带来的透明度,将环境权益的抽象泛化转变为可感知、可量化、可追溯的权益保护,让保护更精准、更实在。
第三,运作机制上,从“彼此分立”到“双向奔赴”。通过技术革新与法律规范双向的紧密结合,促成“数字技术赋能-法律规范适配-环境权益保护”的良性循环,进而推动“数字环境正义”的实现。(完)
作者简介:

钭晓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科学环境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环境法学会海洋环境法委员会副会长、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委员会副会长,国家百千万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2项、重点1项,《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SSCI/SCI一区等刊文150多篇,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浙江省哲社成果一等奖3次,艾瑞深校友会网中国法学类高贡献学者,中国知网高被引学者TOP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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