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一件指导一片” 最高法发布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一女三黑人玩4p惨叫a片

  中新网7月29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提级管辖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信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将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交由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政治站位高、政策把握准、协调力度大、抗干扰能力强、裁判指导辐射面广等优势,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裁判规则、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有效排除外部干预,推动实现了“提级一件,指导一片”。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提升各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规范性、精准性和积极性,现公布4起法律适用准确、裁判导向适当、示范意义突出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例,编写形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该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推动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对于相关领域易发多发、批量化同类案件,将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提级管辖,有效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类型化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例如,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通过提级审理典型个案,以调解方式确定同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标准,成功化解系列纠纷。

  二是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对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明确裁判思路和标准,发挥首案示范效应,为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规则指引。例如,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该案涉及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买卖外汇的性质认定问题,属于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犯罪,通过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明确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依法有效防止地方保护。对于部分涉及地方利益、风俗习惯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司法权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例如,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妥善解决“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的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基层行政部门在拆迁补偿方案中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作出差别对待,确保相关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四是准确适用国际条约落实平等保护。对于部分涉及国际条约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通过较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确保国际条约准确适用。例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通过提级管辖明确航空运输领域国际条约的适用路径,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规范适用提级管辖制度,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提级管辖案件的转化和推广,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功能,确保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

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99】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以示范性调解促进批量纠纷系统化解

  【案例200】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

  【案例20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促推社会治理

  【案例202】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国际条约适用路径,妥善化解类案纠纷

  改革案例第19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以示范性调解促进批量纠纷系统化解

  【基本案情】

  浙江省丽水市是“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所辖云和县是中国木制玩具之乡、全球最大的木玩生产基地。但由于个别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跟风仿造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2024年8月24日,原告某实业公司认为被告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和某玩具公司”)等87家企业在电商平台上架木玩产品时任意使用“最强大脑”“迷盘”“谜盘”字样于商品标题、展示图等部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和某玩具公司等87家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并提出1万到300万元不等的赔偿请求。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木制玩具企业是云和县优势产业,木制玩具产业发展中存在畅销产品热度高,但迭代快、复制成本低等特征,导致经营者之间仿冒、复制行为多发,本批涉木玩产业维权案件涉及企业众多,案件“一判了之”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通过个案提级管辖则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后续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也有利于提升木制玩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据此,报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选定其中8件案件提级管辖,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经调解,被告云和某玩具公司等8家企业各赔偿原告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原告某实业公司自愿放弃各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2024年11月15日,8家木玩企业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调解内容,最终该批提级管辖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推动其他79件系列案成功化解,当场履行率达91.4%,未当场履行的均就分期履行作出明确约定,有关系列案件均已经结案生效。

  【典型意义】

  木玩产业关系到云和县辖区内1100余家木玩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3.1万人的就业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发送《致企业的一封信》、到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释法说理,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调解事项,确定了同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合化解机制,召集市县两级法官、执法人员、人民调解员、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等25人组成木玩知识产权纠纷协调化解小组,依托在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设立的知识产权特设巡回审判点,开展联合调处8场。通过提级管辖后,作出示范调解,助推批量案件妥善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促进木制玩具产业内部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利于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改革案例第200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万某园、陈某文、黄某圆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其中,被告人万某园负责联系需要美元的客户,并通过陈某文联系黄某圆,将相应的人民币或使用人民币购买的USDT(虚拟货币泰达币)转给黄某圆提供的人民币收款账户或USDT收币地址。黄某圆利用自己控制的两家香港公司账户,在网上转美元给陈某文提供的收款公司账户,并将美元转款“水单”(汇款凭证)发送给陈某文。客户在交易谈妥或收到美元后将购买美元的人民币转到万某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与万某园通过货款结算等方式支付人民币,最终完成交易。经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万某园、陈某文采取上述方式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收取客户用于购买美元的人民币共计234043558.52元。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该案涉及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买卖外汇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因不同地区对虚拟货币合法性认识存在差异,实践中对该种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同时,该案其中一名被告人为香港居民,被告人多次利用虚拟币作为支付手段,在不同币种间划转谋取利益。考虑到该案情形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社会关注度高,据此,报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该案。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11刑初24号判决: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万某园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万某园还涉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圆、陈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二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资金跨境转移的方式更加隐蔽、多元,对案件办理带来新的挑战。本案中人民法院抽丝剥茧,揭开虚拟货币交易“面纱”,揭露案件实质为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刻意逃避国家外汇监管。本案裁判有效打击了外汇违法犯罪,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为金融强国建设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改革案例第201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促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系某街道某村村民,原告自父母2002年离婚后,一直与母亲生活,于2003年将户口迁入该村后与母亲分户。后原告居住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申请给予补偿安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其作出《答复书》称原告在该村无被征收房屋,原告母亲属于户口可迁未迁的外嫁人员,原告作为外嫁人员子女按照征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列入安置人口,不予支持原告申请。原告认为该《答复书》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对其按村民待遇安置。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最初由浙江省金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该案系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外嫁女及其子女拆迁安置权益保护问题类案件。城市更新、农村改造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这一群体,要依法妥善处理其合法诉求,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考虑类似纠纷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且所依据的相关补偿安置政策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及现行司法理念存在一定冲突,在全市范围内影响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裁判,据此,报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相关规定情形,决定依报请提级管辖该案,由该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外嫁女”子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并没有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外嫁女”不因其性别或婚嫁行为而当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各类“村规民约”或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多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待遇作出少分甚至不分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审理中,该院从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出发,积极协调涉案各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予以补偿安置,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已生效。

  【典型意义】

  保障农村“外嫁女”等群体平等安置权益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实践。近年来国家先后修订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不得因婚姻状况剥夺其合法权益。尤其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在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也不得取消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该法同时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争议提起诉讼的资格。本案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外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唯一条件,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与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以基本居住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作为判断的基本原则。因此,该院秉承纠纷实质化解和“三个效果”相统一理念,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最终成功调解结案,通过个案裁判发挥导向功能,并结合对类案的专题调研,形成专报向市委报送,以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改革案例第202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国际条约适用路径,妥善化解类案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及安全协议书》,之后某跨国快递公司以航空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至厦门某商贸公司指定的国家、区域及收货人,但厦门某商贸公司未能如约支付运费。某跨国快递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厦门某商贸公司支付运费、附加费、关税56058.05元,厦门某商贸公司庭审中抗辩某跨国快递公司运输中造成其货物毁损,该部分损失应予抵扣案涉运费。此外,某跨国快递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其他厦门外贸公司支付拖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的类案共有42件。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原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为我国法律,但本案争议事项涉及了《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对于本案是应按照当事人约定适用我国法律,通过适用国内法援引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还是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同时,本案涉及类案多达42件,本案能否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将影响到审理该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统一问题,通过个案提级管辖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后续类案的统一、公正、高效、妥善化解。据此,该院将此案报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情形,决定提级管辖。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公约属于强制性国际公约,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因此本案中有关货物毁损方面的认定,应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有关运费方面的认定,《蒙特利尔公约》未作规定,当事人约定协议争议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3)闽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厦门某商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跨国快递公司支付运费、附加费、关税等5605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本案作为示范性判决推动其他42件类案成功化解,调解率达30.23%、撤诉率达25.58%,其他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涉外商事领域的“提级管辖+示范审理”典型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国际航空运输领域角度明确了《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路径,阐释了公约对承运人货损赔偿限额的相关规定。通过该案判决和类案的妥善化解,既依法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机制,又充分展现了我国遵守国际公约的大国形象与担当,有利于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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