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破解企业“要债难”|大乳丰满人妻中文字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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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破解企业“要债难”(法治头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就业吸纳与创新驱动的关键引擎。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企业面临“要债难”的困境,其中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比较突出。
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大型企业常与中小企业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这在业内被称为“背靠背”条款。
正是因为这种“背靠背”条款,一些中小企业前期垫付了款项,但工程项目做完了,却迟迟拿不到钱,导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有的中小企业甚至因资金链断裂倒闭破产。
这种困境该如何化解?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向本报披露了一起个案,审理法院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判令大型企业及时付款,以法治力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困境:追讨账款可能导致“丢业务”
一边是贷款到期的还款压力,一边是维权可能会“丢业务”的担心。衡量再三,某混凝土小微企业还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货款。
几年前,某大型建筑企业因工程需要从该混凝土公司进行采购。双方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大型建筑企业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再支付货款,且参考工程回款情况,同比例支付货款。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交易中混凝土公司处于弱势地位,并且该条款在业内属于“惯例”,签订合同时,混凝土公司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依照约定,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混凝土公司向大型建筑企业供货,双方结算金额1200余万元。
然而,要账回款却不容易。“第一次回款时间,是混凝土公司履约半年后。当时,混凝土公司垫付了大量资金,运营压力很大。”混凝土公司代理人说,经过多次催要,对方先后支付了700余万元的货款。
尽管对方一直不支付剩余款项,但考虑到维权可能被“拉黑”丢了业务,混凝土公司不敢轻易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023年下半年,混凝土公司面临银行贷款到期的还款压力,还有员工工资等各项开支,资金缺口成了横在企业面前的难关。”混凝土公司代理人说,在催收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混凝土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迫于诉讼压力,某大型建筑企业提出签订还款协议,承诺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货款,剩余款项于2024年9月1日前支付。
混凝土公司没想到,在撤诉后,某大型建筑企业仅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就再也没了下文。
随后,混凝土公司再次维权,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大型建筑企业支付全部剩余欠款。
破局:是“你情我愿”还是“以大欺小”
既然已经收了货,付钱不是理所当然的吗?某大型建筑企业辩解,按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其有权暂不支付剩余货款。
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某大型建筑企业未举证证明已积极向上游业主主张款项及回款比例,判决某大型建筑企业支付货款、违约金400余万元。
“这是你情我愿、意思自治的问题。”某大型建筑企业不服,认为案发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无须支付款项,便提起上诉。
实践中,某大型建筑企业的主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那么,这种“背靠背”条款,是否合法?是“你情我愿”还是“以大欺小”?
“该案一审时,虽然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并未对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问题予以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介绍,这不仅给行政处罚带来困难,也导致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该问题的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有较大差异。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提振经营主体信心,2024年8月2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此类“背靠背”条款无效,对中小企业给予实质上的依法平等保护。
“根据《批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告为大型企业、原告为小型企业的事实基础上,认为此类条款明显有失公允。”武汉中院承办法官刘鑫荣介绍,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不能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
两次裁判,实体结果一致,但判决逻辑有所不同。二审判决以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明确否定“背靠背”条款,传递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立场。
据介绍,“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的供应商或者施工方。一方面,中小企业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郁琳介绍,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方面是问题集中的领域。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支付款项等交易条件”等。
“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本质都是大型企业不承担第三方的违约风险或破产风险,而是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表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裁判示范引领等举措,统一案件裁判标准,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进一步推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激发市场活力。
以某混凝土公司起诉的个案为例,法院宣判后,该案被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此外,司法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并以此为由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
“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将直接适用相关规定处理此类案件。”郁琳说。
延伸阅读
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通过审结案件树立导向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介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账款被拖欠的规模大、账期长,有的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占企业营收的50%—80%,部分账期3—5年,回款压力加大。其中,工程建设领域拖欠账款比例占拖欠总金额的76%左右。二是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激烈,有的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通常不愿不敢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但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
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持续为解决账款拖欠问题、更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作出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此外,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责任,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等。这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更加充实的法律依据。
依法审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自《批复》实施以来,各地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审结一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以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周期长、成本高、压力大等难题,树立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
引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广大企业充分认识到签订此类条款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维权渠道,引导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等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部分大型企业重新调整合同支付条款,并积极向业主单位主张权利,及时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以防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此外,这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的预期并通过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
(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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