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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变牛肉?罚!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本报综合 今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民生领域,深入推进“铁拳行动”“铸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11月3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浏阳市查处某宾馆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3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和检察意见书,要求追究当事人柳某某的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18日对浏阳市某宾馆涉嫌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柳某某在其经营的宾馆成人用品店,明知所购“诺贝尔”“战狼”等性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仍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500元。2024年5月,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后因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法所得及违禁品均被没收。当事人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性保健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性保健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月18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浏阳市某宾馆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非法添加到性保健品中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可能会引发健康问题。退缴违法所得、刑事不起诉并不等于免除行政责任。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健康,是不可逾越的公共安全底线。本案的查处,既体现了“行刑衔接”的监管闭环,同时也警示经营者,任何触碰食品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浏阳市查处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月25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在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湖村水口组原浏阳市磊石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坪内现场,发现有人正在拆除超过保质期的“鑫喜鹤前五花”外部包装,经重新包装后搬运至某赣字号牌车上。经查明,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将已过期56天的“鑫喜鹤前五花”(生产批次2023年7月10日)拆换包装,篡改生产日期。本案货值金额共计8700元,当事人在改装过程中被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鑫喜鹤前五花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月23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辛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3000千克,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篡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企图以包装造假方式流入市场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涉案产品货值虽不高,但性质恶劣,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迅速行动,现场查获并有效固定证据,成功阻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彰显“群众监督+行政执法”的协同效能,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执法范本。
株洲市查处茶陵某超市有限公司
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3月7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茶陵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以猪肉为主要原料的“精品酱肉”,再以“五香风味酱牛肉”的名称对外售卖。至案发时,共加工“精品酱肉”冒充的“五香风味酱牛肉”总量为39.94千克,货值金额7734.59元,获利1379.8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4月27日,株洲市茶陵县市场监管局对茶陵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掺假掺杂商品,罚没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践踏食品安全底线行为的决心,也践行了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理念。通过查处一起,达到震慑一片的效果。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处重罚这一行为,对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构建诚信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邵阳市查处某学校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5月15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行政监管平台任务要求,依据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邵阳市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了23项违法情形,立即采取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等措施,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5月23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品安全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存在9项食品安全问题未改正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月18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邵阳市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办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案件,其意义远不止于对个别单位的处罚,更在于“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深层效应。它通过强化法律威慑、压实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推动社会共治和促进长效制度建设,共同织密校园食品安全防护网,最终守护好每一位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益阳市查处南县某中学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县某初级中学食堂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5月19日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购进的猪骨头、猪板油等猪副产品仍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学校食堂系大规模集中用餐单位且服务对象为青少年,在购进食品原料时应该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7月1日,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属于单位食堂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查。食品安全责任重于山,学校食堂作为青少年集中用餐单位,更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收无合格证明食品,相关主体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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