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权!合理使用企业数据,鼓励!|小箩莉末发育娇小性色xxxx

  聚焦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最高法首次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权!合理使用企业数据,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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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而且,由于数据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征,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APP越线索要个人信息被判侵权

  记者注意到,本批案例专门选取两个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案例。近年来,APP运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较为普遍,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罗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就是一件涉APP经营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案例。

  该案中,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APP。该科技公司在未征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罗某两个手机号码,为罗某创建案涉某英语学习网站的账号密码,并向罗某手机发送多条相关信息。

  罗某在案涉某英语网站和案涉APP账号点击登录发现,界面要求用户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内容,不填写相关信息则无法继续登录过程。填写完成后,还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亦无授权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罗某以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90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这也再次警醒广大APP运营者要切实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确保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采集使用个人信息,避免触碰法律的红线。”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说。

  向用户提供“先享后付”功能时收集其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2021年3月15日,黄某欢发现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开通某信用账户,遂询问某信用账户运营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客服,得知是其于2021年3月7日开通公共交通乘车码时使用“先享后付”功能所致。黄某欢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信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害。

  判决明确,“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个人信用或者风险状况的个人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因此,信用服务商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户有关信用信息,且对收集个人信息已尽到告知义务,用户主张该收集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偷偷”抓取短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络平台之间出于与数据有关的商业利益,易产生纠纷,特别是对数据权属、利益分配往往有较大争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值得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乙APP上有50392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案涉短视频中,包含19079个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其中,15924个与甲APP相同;127处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经查,约40%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对汇聚短视频、用户评论、用户信息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经营性利益,认定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上述数据,足以实质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解释道。

  关联账号服务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如果招聘网站提供关联账号服务并获取、保存、使用其他网站简历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在“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被称为“数据二十条”。据介绍,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正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数据二十条”,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

  “数据二十条”提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某钢铁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就是一件因编制、发布钢材价格指数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通常而言,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应允许自由流动,非因法定事由不应过度管控,以防止形成“数据壁垒”“信息封闭”。

  该案例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相关企业要求数据处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这就有利于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25年09月11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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