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今年前三季度共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7316人|国产伦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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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2件213人。

  这批典型案例办理具有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惩处涉案的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

  二是坚持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公益损害。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应被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收购病死牛链条各个环节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  保健食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缓解经期不适、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

  其间,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仿照真品从外观、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至案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经检验检测,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标识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极低。

  2024年9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6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2024年1月,上海铁检院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中,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依法开展全链条惩治。202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以何某为首的制假团伙刑事立案,共计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因本案涉及环节多、保健品种类多,同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复杂情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查明各假冒保健食品的品牌、数量、金额,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对涉案保健品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以及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科学认定伪劣产品,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查明涉案保健品质量,上海铁检院经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了涉案保健食品的成分、检测标志物、生产配方等关键性问题的相应佐证材料,并由相关检测机构对涉案保健品进行质量检测,查明涉案假冒保健食品均不含核心成分或核心成分含量极低,属于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对生产源头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仅参与灌装、贴标环节,不明知涉案保健食品配方成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多渠道核实销售数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厘清法律责任。针对本案聊天记录被清空、销售账本已灭失、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上海铁检院全面梳理原料供应量、物流记录、销售记录、发货记录,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认定本案各环节、各参与人员的犯罪金额,并查明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远超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开展追诉。同时,对各参与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在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各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环节、地位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侯某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三是强化检察综合履职,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涉案假劣保健食品不含核心成分,没有相应保健功能,可能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健康。上海铁检院受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公告,在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采纳起诉意见,判决被告人向社会道歉、发布风险警示,并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四是深化网络综合治理,督促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鉴于涉案伪劣保健食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上海铁检院在近年来向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并健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将本案线索移送相关平台,督促其下架涉案伪劣保健食品1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8家。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判断产品性质,依法认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并通过网店、微商等渠道大量销售,不仅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声誉、市场份额,而且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结合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正品配方、检测报告等综合判断质量,对不含核心成分或者核心成分含量极低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法认定为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故意,准确界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全链条查处追责,从源头遏制制假售假犯罪。对链条长、人员多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涉及核心原料供应、成品包材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灌装、仓储、发货等生产、销售环节,具有人员分布广、散见于各行业的特征。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要协同公安机关开展全环节惩处,从源头上铲除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应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原料供应量、生产记录、物流发货及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罚当其罪。对于在犯罪环节中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依法督促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三)坚持检察融合履职,织密织牢食品安全责任网。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有效督促网络平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守牢食品安全底线。要坚持一案双查,刑事检察部门要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消除公共健康风险,及时修复公益损害。

  案例二

  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病死牛  主观明知  追捕漏犯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销售。经查证,蔡某某等人共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经检测,从蔡某某、杨某某等处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呈阳性。经贵州省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威宁县屠宰加工点查获的死牛和加工成产品的牛均为死因不明。

  2025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同年7月2日,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本案系群众因购买的牛肉颜色异常、气味变异,通过12345热线举报而案发。因涉案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一是全面查清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出售农户、收购者、销售者、消费者整个链条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与查扣的账本记录比对,精准绘制资金流向图,排查可疑交易。二是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牛在宰杀前是否患病、治疗、濒死、死亡等具体状态的相关农户、兽医以及医治依据等证据,并对查扣的牛肉及牛肉制品进行病理性鉴定。

  审查逮捕。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捕漏犯。雷某某等4人系长期经营牛肉的人员,聊天记录显示雷某某要求购买“臭牛肉”,账本记载“臭牛肉”的交易价格为每头牛500-2000元、每斤12-1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综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雷某某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予以销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二是精准适用强制措施。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为主,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长期、稳定的跨区域犯罪团伙,检察机关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陈某某等6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等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综合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整理,查明蔡某某等人通过发送自制“收购病、死牛小卡片”的方式,从农户处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严重腹泻、关节肿胀等症状,部分病牛经兽医使用青霉素等药物医治无效濒临死亡,以及牛肉颜色、味道异常等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为“病死、死因不明”;对于未经检疫,但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应认定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对于因病濒死,通过“急宰”“赶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卖的,结合出售农户、兽医的证言、检测报告、认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与病死、死因不明等明确入罪条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可认定为“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三是综合研判主观故意。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渠道、聊天记录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素予以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典型意义】

  (一)全链条惩治病死牛“产供销”犯罪,积极延伸打击范围。金黄色葡萄球菌系国家卫健委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所列的病原菌之一,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葡萄球菌肠毒素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可引发急性肠胃炎,损害人体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全面延伸打击范围,目前,通过征集线索办理该类案件4件5人,同步向纪委监委移送官方兽医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违法线索。因案情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多维度强化协同发力,有效促进食品安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同向发力,进一步完善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畜禽运输、产地检疫、收购等规定。目前,威宁县在乡镇均设立检疫点,官方兽医对运输耕牛现场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新增设一个大型牛羊鸡屠宰场。为帮助农户减少损失,威宁县财政局等六部门制定《威宁县2024年—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大型牲畜因病死亡的给予补助。

  (三)全方位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利用消费者权益日等时间节点,持续开展法治宣传,线上线下同步发力,有效维护食品安全。食品从业者要杜绝侥幸心理,依法合规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不得生产、运输、销售。消费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购买肉类食品要到正规商店或农贸市场,主动查验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坚决抵制购入无合法来源、无合格标识、价格异常偏低的肉制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秩序。

  案例三

  袁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新型那非类衍生物  立案监督  全链条打击  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根据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由汤某某提供资金,袁某某具体负责,生产具有壮阳效果的“权力肽”黑莓片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终端隐秘销售。在袁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名义提供抗检测壮阳原料(指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伐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被告人王某某、董某负责压片糖果的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能够通过那非类物质常规检测。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为王某某、董某提供场地、机器设备、技术支持,共同生产加工15万粒壮阳压片糖果,寄往被告人廖某的公司仓库。廖某作为名义总经销商,负责产品包装,并将封装成品邮寄至汤某某指定的天津某公司,由该公司通过网络会员方式销售至全国28个省份,共计3000余盒(每盒30粒),其余涉案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查,袁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廖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王某某、郭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金额15万余元,王某等5人生产、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

  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送检黑莓压片糖果中检出与伐地那非母核结构相同的化学物质。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中检出的化学物质确认为伐地那非衍生物,该物质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或保健食品原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食用添加有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卧龙区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继对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立案监督。2023年2月,南阳市卧龙区居民李某服用购买的黑莓压片糖果后心慌呕吐,携带产品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涉案产品进行快检,结果呈那非类阳性,但进一步检测却未检出那非类物质,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卧龙区院食药环办案团队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情况后,结合对功效类食品、检测技术局限性及食品领域犯罪手段更新的认知,判断涉案产品可能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针对该新型衍生物在国内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缺乏检验方法与检测标准等核心问题,卧龙区院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高校学者,开展专家评估与检测方法论证。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柱层析法,从压片糖果中精准分离并提取出可疑添加物,用核磁共振波谱仪检测测试分析其成分构成及分子式结构,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检测分析报告,认为该添加物系人为改变伐地那非分子结构形成的新型衍生物,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恰当或长期服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检测报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2023年6月25日,卧龙区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案件侦破及推动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批捕起诉。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廖某到案后,以主观不明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有害属性为由,拒不认罪。对此,卧龙区院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取三人近4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面固定其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故意选用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作为壮阳原料以规避国家监管的客观证据,清晰揭示出三人对非法添加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明确认知,为认定其主观明知提供了证据支撑。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及生产加工帮助者等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其中,对于经追捕到案的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王某等5人,卧龙区院指导公安机关多维度搜集证据,不仅调取了该团伙人员亲属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高速行驶轨迹、宾馆入住记录,还全面核查了快递寄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信息,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彻底推翻了王某团伙的无罪辩解,促使其认罪认罚。经追诉到案的董某等3人,在确凿证据面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实现了从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打击,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指控与证明犯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时该衍生物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且《意见》尚未出台,涉案添加物不能据此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针对这一辩护观点,公诉人通过充分有力的阐述,明确认定依据:其一,经核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母核为伐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其二,《意见》是对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认定及方法说明,涉案非法添加物与伐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其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成分检测分析报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刻意使用抗检测原料的行为,足以认定涉案非法添加物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审理,卧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和量刑建议。

  协同治理。卧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多地出现相同或类似新型衍生物因无法检出或种类属性无法认定导致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况。为此,卧龙区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专题协商沟通,同步推动将涉案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的种类属性及检验检测方法层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5家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对涉案物质属性及检测方法进一步验证后,于2023年10月9日下发《关于〈食品中双丙酚汀的测定方法〉等3个测定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案件查办的通知》,正式将本案中的非法添加物命名为“伐地那非杂质30”,并公布了食品中伐地那非杂质30的测定方法,彻底堵住了不法分子通过 “结构修饰” 逃避检测的漏洞。针对功效类食品泛滥、利用网络隐蔽销售等突出问题,卧龙区院结合办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先后部署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民生”等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多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认知。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实质性危害,着力守护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始终将准确认定非法添加物的危害性作为核心环节,结合物质的化学特性、毒理反应及实际食用后的健康风险评估,对其是否具有毒性、危害程度及潜在风险进行实质性审查,协同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分析检验,由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出具成分分析报告、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严格区分非法添加物与合法食品添加剂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坚持高质效履职,积极助推社会治理。针对涉案物质未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情况,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背后潜藏的监管空白、标准滞后等深层次问题。在依法监督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新型物质命名,促成国家层面检测标准的制定与出台,为查办同类案件提供统一遵循和技术方法。坚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持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刑事打击-行政监管-行业规范”的闭环治理链条,凝聚高效联动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三)注重全链条打击,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聚焦于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要强化证据审查,着力深挖犯罪网络的每个环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核查等精准手段,全面调取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资金支付结算明细、网络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层层追溯犯罪源头与扩散路径。对上下游涉案人员,依法从严追捕追诉,确保不遗漏任何犯罪节点,真正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摧毁相关犯罪网络的生存根基。

  案例四

  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食用农产品  “瘦肉精”全链条打击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2021年起开始在本村自建的养殖场内从事肉牛养殖。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王某某分批次自辽宁省彰武县、吉林省蛟河市购进90余头肉牛,在养殖场内喂养。后王某某明知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情况下,仍将克伦特罗粉末加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并对外出售。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王某某养殖场内的32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此外,被告人王某某还帮助本村肉牛养殖户张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含有“瘦肉精”成分的小料四袋(每袋50公斤)供其使用。经检验,张某某、刘某某二人养殖场内的50头肉牛检出克伦特罗成分。

  经商河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认定,检出含有克伦特罗成分的肉牛总价值92万余元。

  2024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实地听取汇报,同步指导办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抽调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一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围绕犯罪构成与证据标准,制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并就检材如何分类封存、称重、抽样、送检等提出具体意见,确保取证程序合法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瘦肉精”性质危害、存在他人投喂可能等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行政机关普法宣传记录、关于“瘦肉精”危害性的专家证言、养殖现场系封闭场所的现场勘验等证据,夯实证据链条。二是全链条打击犯罪。扩大排查,抓获其他涉案养殖户。因村里农户多为集中养殖,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扩大排查范围、增加抽检轮次。经公安机关摸排,抓获另外6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养殖户。深挖线索,查获制售源头。为查获养殖户使用的“瘦肉精”来源,检察机关结合银行流水、出行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线索,抓获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制售“瘦肉精”人员10人。跨区域处置,铲除犯罪土壤。针对将“瘦肉精”掺杂稀释后又销售给外省的30余名涉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将线索移交其居住地依法处置,有力遏制有毒、有害食品生产源头。

  审查起诉。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精准打击犯罪。本案养殖、制售环节涉案人员呈现家族化特征,对于长期实施喂养行为、积极联系“瘦肉精”生产渠道等关键人员从严惩处;对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涉案人员,根据其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时予以从轻处理;对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地位作用较小的家庭成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推动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对涉案的82头肉牛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降低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和风险,并将涉案肉牛销毁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有效维护商河县农产品安全信誉。三是延伸检察职能,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以办理本案为切入点,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锁定类案监督线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食品安全领域应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推动全县开展由30余个单位共同参与的“瘦肉精”全链条专项整治活动,覆盖养殖、检疫、屠宰、流通等各个环节,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

  【典型意义】

  (一)聚焦民生福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牛肉等食用农产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及关联案件涉及“瘦肉精”肉牛近150头,“瘦肉精”制售人员将原粉掺杂稀释后对外层层分销,销售区域涉及河北、黑龙江等多个省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及时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同时注重深挖源头,对上游制售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有效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震慑犯罪。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涉农案件办理效果。禽畜养殖产业系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且经营模式以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为主。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突出打击重点,依法分层处理,对于犯罪链条中的出资者、组织指挥者、主要获利者等关键人员,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从严惩处;对于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根据其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动融入综合治理,服务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大局。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深入挖掘食用农产品安全背后的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建章立制,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督办等方式推进食药领域行刑双向衔接,形成治理合力。通过开展庭审旁听、公开宣告、普法进村居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从事养殖行业的社会群体厘清犯罪边界、提升法治意识,营造食品安全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

  案例五

  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中药方剂  追诉漏犯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无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样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价切片人参等以假充真,使用提取过的红花(含量不达标)等药材原料以次充好,并且用以上原材料按照中药材使用比例制作所谓的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古代经典名方的方剂中药包,通过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面向全国销售。其中,陈某某负责采购原料及招募工人、结算工资等,黄某甲负责网店整体运营等,黄某乙负责收发快递及安排工人工作,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4月受雇负责客服回复及安排工人工作。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涉案方剂中药包中酸枣仁、人参等11种原料所含成分与《中国药典》收录相关中药材的成分不符,红花、黄连等5种原料中相关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经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酸枣仁等11种中药材为假药、红花等5种中药材为劣药;涉案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为假药,桃红四物汤等为劣药。经审计,涉案假药销售金额134万余元,涉案劣药销售金额140万余元。

  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提起公诉,并于同年8月20日对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0月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四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某某、黄某甲维持原判,鉴于黄某乙、赵某某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改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四千元;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定性、涉案药品属性认定等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打击犯罪链条,并进一步准确查明犯罪数额。一是严格区分涉案产品与非涉案产品,细致梳理涉案假药、劣药的销售情况;二是调取相关转账记录、客服聊天记录、网购凭证等客观证据;三是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发货信息等电子数据,向工人、供货商核实生产情况、原材料购买情况等。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破解药品属性认定难题。在明确涉案方剂中药包的名称及标注的成分与古籍古方以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一致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快照”,确认案发时网店页面标有“经典中医方”“适用于失眠多梦、头痛头胀”等字样,同时客服聊天记录中宣称具有“散结节”“治鼻炎”等疗效,进而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为药品。二是破解伪劣药品认定难题。引导公安机关在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商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明确涉案方剂中均有一种或多种关键药材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导致药材配比关系被破坏,不具备应有药理作用,进而分别认定为假药、劣药。其中,因不能证明涉案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合销售金额,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三是破解已售药品认定难题。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往销售的均为真药”的辩解,通过抽样检验,确定现场查获的成品和原料均是假药或劣药;通过溯源生产原料供应情况,证实其主要原料供应商从未变更,造假窝点固定;通过对比成本和售价,结合部分消费者的证言,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均为伪劣药品。

  【典型意义】

  (一)严惩伪劣中药犯罪,守护群众用药安全。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中医药治病养生深受百姓认可。本案被告人以伪劣药材包装成古籍古方、古代经典名方,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销售,消费者服用后,不仅无法获得调理治疗效果,还会因中药材本身的特性增加身体负担。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依法有力打击制售伪劣中药犯罪,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提醒群众购买药品时注意甄别,不能盲目听信虚假宣传。

  (二)精细审查强化监督,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的性质,对以假充真的认定为假药,对虽属劣药但未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为伪劣产品,并细致查明销售金额,夯实证据体系,精准指控犯罪。深挖犯罪线索,对上游原材料提供者罗某某、刘某某依法追诉,确保犯罪链条上的犯罪分子均受到应有惩处。

  (三)坚持治罪治理并重,护航中药材市场健康发展。亳州作为世界中医药之都,有着全球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在当地最大中药材市场建立“检察服务直通车”机制,为药商、药农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投诉等“一站式”法治服务,助力中药材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案例六

  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民间配方  引导侦查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小区居民出租房等隐蔽地点,将三七、丹参、白芷等十几种中药材打磨成粉状后按照一定配比加入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白梅花片等西药,使用大铁盆、粉筛、粉刷等工具将药粉混合搅拌均匀后,购买普通透明包装袋以及自行印刷药品标签,以“中药冲剂”形式包装并命名为“雪山追风散”和“特效胃药”。李某甲等人宣称其销售的系民间配方的“纯中药”,对治疗颈椎病、神经性肌肉萎缩、胃肠道疾病等十几种疾病有特殊功效。生产完成后,李某甲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李某乙等人购买后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并以“纯中药”名义继续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丁等人,被告人李某丁以相同手法继续销售。李某甲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为54万余元,李某乙等6人销售假药金额为20万余元。

  经云南省大理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中检出吡罗昔康成分,吡罗昔康系消炎止痛类药物,主要有止痛、消炎和退热等作用。经大理州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雪山追风散”“特效胃药”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4年6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到三万元不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李某乙、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到二千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某某量刑不当提出抗诉。2024年9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维持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本案生产、销售假药时间长达6年、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大理州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针对案件定性、销售金额认定等难题,提出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生产和销售模式及销售数量、进行药品成分检验,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并以物流信息为核心锁定下游销售人员及买家,全面查明涉案人员身份等侦查取证意见,为下一步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查清销售金额及实现全链条打击奠定坚实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界定犯罪性质。科学论证涉案药品属性。李某甲等人无药品生产资质、无中医药从业经历,生产“药品”未经注册、审批,添加的西药剂量不清、质量不可控,不符合药品安全性要求。李某甲等人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却以具有治疗功能的“纯中药”名义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依法认定李某甲等3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李某乙等6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二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结合9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60余名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补充引导侦查,对李某甲的生产、销售金额从移送起诉时认定的40余万元最终审查认定为50余万元,达到“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三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结合下游销售人员的从业经历、药品质量、销售渠道和宣传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其主观故意。

  【典型意义】

  (一)清晰界分“民间配方”与“假药犯罪”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本案中,被告人打着“民间配方”的幌子,利用群众对传统中医药的信任,在中药粉末中添加西药成分,并以“纯中药配方”名义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生产的药品不具有其所宣称的主治功效,长期服用剂量不明的西药可能导致高血压患者血压骤降,糖尿病患者血糖紊乱,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危及生命。检察机关通过对中药添加西药这一关键事实进行深挖,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并针对网络分级销售等特点对涉案证据抽丝剥茧开展分析,精准确定涉案数额。

  (二)上下一体履职,同步提前介入为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办理利用网络分级销售、涉及下家众多、资金流向复杂、侦查难度大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高效协同、联动配合。大理州检察院发挥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和协调优势下沉指导,就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基层检察院发挥一线办案优势,细致开展证据审查、跟踪监督,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微信数据、转账记录、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通过比对物流信息与转账记录,核实涉案药品流向及销售网络,最终形成证据锁链。

  (三)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筑牢药品安全防线。检察机关坚持上下游一起打、生产销售一并查,实现对药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切实消除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针对部分消费者因轻信“纯中药”“民间祖传秘方”宣传,不知其中添加西药成分而长期服用的风险,检察机关走访被害人,结合检验结果、认定意见说明非法添加西药的危害。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履职,深入乡镇集市等假药犯罪易发多发区域,开展专项普法行动,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以案释法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假药识别技巧,引导群众通过正规途径买药就医。

  案例七

  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药品溯源码  立案监督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雇佣被告人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赁窝点、采购原料、仿制包装、生产灌装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1600余支,生产金额92万余元。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分级售出500余支,销售金额28万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同上)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另雇佣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按照上述同样的分工方式,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伙同四川省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购专门的喷码设备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复制购入的真药“追溯码”,再由该公司出具合法进出库手续、发票等,将假药“洗白”后销售。该批次假药共计7000支,生产金额698万余元,售出3150支,销售金额219万余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852支、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1998支。经检测,涉案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结论为假药。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3日,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处各被告承担约七百万元至十一万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一审宣判后,柯某某、吕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立案监督。2023年12月,受害人夏某某亲属反映称夏某某通过微信名凯通天下(李某某)购买G公司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后死亡,报案后公安机关超过3个月未立案,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征求G公司意见等方式核实,确认涉案药品非G公司生产,行为人李某某虚构医药代表身份,无销售药品资质。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符合立案条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通过侦查,生产、销售假冒G公司药品的柯某某等10人被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一是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电子数据、转账流水,发现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过研判物流信息,发现可能有大量假药流入市场,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查明其另涉及生产假冒R公司的药品,另抓获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药2848支。二是精准认定案件性质。经检测,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认定为假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走访了R公司和G公司,告知被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三是核实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关键人员重新讯问,核实各自的地位、作用,绘制组织架构图,厘清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主次、危害后果等,分层分类提出量刑建议。因涉案死者遗体火化灭失,导致专家论证意见仅能证明假药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检察机关为此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了司法领域的“保护伞”线索,某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接受请托,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柯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导致该团伙流窜多地重建窝点继续作案。检察机关对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严打套用“追溯码”假药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种无菌、纯化、含有多种抗体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临床危重症病患增强免疫力,在关键的治疗场景属于救命、救急药品。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盐水冒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与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勾结,使用精确仿制的药品“追溯码”,将“黑作坊”药品“洗白”身份,使其在流通环节具有表面的真实性,这种制假并套码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还使本应作为药品“身份证”的“追溯码”反而成为混淆视听的工具,严重破坏了药品追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机关跨五省最大限度地追回已流入市场假药,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加强司法执法协同,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多层次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破网打伞”的根治效果。针对该案链条长、跨区域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和引导侦查,从终端销售线索入手,建议公安机关系统性地深挖上游生产源头、下游销售网络,成功追捕追诉多名漏犯,捣毁假药生产销售网络。司法腐败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交织,容易导致不法分子继续犯罪,扩大危害范围,只有打掉“保护伞”,才能彻底斩断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通道,真正落实“处罚到人”。

  (三)聚焦民生保障,加大药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构建“民事补偿+公益赔偿+行业治理”办案机制。针对涉案的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补偿事项,检察机关经双方同意就民事补偿问题进行调解,部分被告人家属自愿补偿27万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大量假药流入市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各违法行为人在其参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惩罚性赔偿费用并向社会公开道歉,形成“刑事+民事”双重震慑;针对药品销售渠道混乱、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等社会问题,会同行政机关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20余场次,以检察履职筑牢民生安全的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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