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工资的几个误区,一次说清!|男男吹潮自慰chinese

  临近年底,你的年休假休完了吗?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因年休假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见。近日,《工人日报》特别邀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规避年休假工资的常见陷阱及误区。

  首先,在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工资怎么发?对此,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晓明告诉记者,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李晓明特别提醒,这里提到的“相同的工资收入”通常指劳动者正常出勤(不含加班)所能获得的全部工资,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而不仅仅是“基本工资”。

  那么,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发多少工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郑佳宇介绍,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在实际支付时,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200%的工资。”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未休年休假工资(额外支付部分)=(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不含加班费)/ 21.75天)×应休未休天数×200%。”郑佳宇说。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时间,李晓明表示,“虽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但根据立法本意和一般实践,这笔补偿是针对上一个年度未休假的经济补偿。故用人单位一般在当年结束后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考虑年休假可以跨年休,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下一年度结束后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记者梳理公开案件发现,“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也是一些劳动纠纷中的焦点。

  “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李晓明说,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标准为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对于之前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员工在离职时可一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需要注意仲裁时效问题。”李晓明说。

  这类纠纷的仲裁时效是多久?郑佳宇介绍,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郑佳宇告诉记者,因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三年的1月1日起算,“即劳动者应在第三年的12月31日前主张”。

  针对某些劳动者主动放弃年休假的现象,李晓明表示,如果劳动者主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放弃年休假,“则表明其自愿放弃了年休假的权利,也放弃了额外获得日工资收入200%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权利”。在这类情况下,可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胁迫、变相强制等方式要求员工‘被自愿’放弃年休假。”李晓明说。

  本报记者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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